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143號
TPDM,112,審交附民,143,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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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蔡銘益
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告 陳詠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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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