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47號
TPDM,112,單聲沒,47,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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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孟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07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404號、111年度緩字
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孟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2月16日確定,並於112年2月 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如聲請意旨所述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及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 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購買而進口輸入,並 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據其陳明在卷(見偵307卷第1 51至152頁、偵8404卷第239至240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110年12月2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82598號函文檢附 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1月24日桃衛藥字第1100111277 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7月9日FDA企字第11 01202077號函暨110年8月24日FDA企字第1101202566號函、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電子菸油頁面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見 偵307卷第3至7、13至29、49至53、65、73至77頁)。又經 抽樣送驗後發現均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可認均係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販賣之禁藥等 情,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9月28日新北衛檢字第1101 846389號函暨附件檢驗報告書1份(見偵307卷第113至117頁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月26日桃衛藥字第1110008096



號函暨檢附檢驗結果報告、扣案物照片等件(見偵8404卷第 199至204頁)在卷可考。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 所有,並供其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 罪、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 從而,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則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電子煙油(葡萄蘋果口味)2瓶 1.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紅字第498號。 2.經檢出「尼古丁(Nicotine)」藥品成分(見偵307卷第113至117頁)。 2 電子煙油1瓶 1.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紅字第752號。 2.經檢出「尼古丁(Nicotine)」藥品成分(見偵8404卷第199至2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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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