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黃意婷
被 告 王立岑
黃茹暄
李維棋
邱稚凱
翁旻輝
陳典良
柯宏霖
陳揅軒
(現在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中)
傅瑞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
于昌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于昌正業由本院發佈通緝
,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
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