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84號
TPDM,111,附民,184,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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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蘇士魁
被 告 王立岑



陳品蓉




黃茹暄
李維棋

邱稚凱
翁旻輝
賴聖倫
陳典良
柯宏霖
陳揅軒
(現在法務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傅瑞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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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