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60號
TPDM,110,附民,260,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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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蔡宏希
被 告 張佳妏

李姵璇

吳承勲
一、上列被告張佳妏李姵璇吳承勲等3人因詐欺案件(110年
度訴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列上開「張佳妏
李姵璇吳承勲」等3人為被告,亦併列「黃煜翔江宜
爵、鄭炳麟」為共同被告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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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