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0年度,5號
TPDM,110,金重訴,5,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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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岑





選任辯護人 吳凱玲律師
被 告 陳品蓉






黃茹暄


被 告 李維棋



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邱稚凱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楊啟源律師
被 告 賴聖倫


被 告 翁旻輝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謝曜州律師
被 告 陳典


選任辯護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柯宏霖


被 告 陳揅軒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被 告 傅瑞縈



選任辯護人 劉祥墩律師
謝宗霖律師
張佳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2
84號、108年度偵字第24285號、109年度偵字第4865號、109年度
偵字第5139號、109年度偵字第5684號、109年度偵字第7897號、
109年度偵字第7960號、109年度偵字第8470號、109年度偵字第8
606號、109年度偵字第10742號、109年度偵字第11188號、109年
度偵字第12899號、109年度偵字第14044號、109年度偵字第1437
6號、109年度偵字第15576號、109年度偵字第17451號、109年度
偵字第17766號、109年度偵字第18485號、109年度偵字第19500
號、109年度偵字第19823號、109年度偵字第20423號、109年度
偵字第2535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7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74
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7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1593號、110年度偵字第1517號、110年
度偵字第3993號、110年度偵字第8265號、110年度偵字第9685號
、110年度偵字第9874號、110年度偵字第15377號、111年度偵字
第198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2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0年度偵字第37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王立岑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 
陳品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茹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維棋犯如附表四「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邱稚凱犯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賴聖倫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翁旻輝犯如附表七「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典良犯如附表八「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柯宏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揅軒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傅瑞縈犯如附表九「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貳、沒收部分:
未扣案王立岑之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如附表三「沒收主文」欄 所示。  
未扣案李維棋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邱稚凱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賴聖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 柯宏霖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陳品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宣告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品蓉 (原名陳映竹)依其成年人之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



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身分而擔任他人公司之人頭負責 人,並將以該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之金融帳戶存摺、印 鑑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藉由公司名義 從事不法行為,並幫助他人利用該公司之金融帳戶作為掩飾 、隱匿其實施財產相關犯罪所收取的不法款項之用;而黃茹 暄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 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 陌生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作為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 在之工具,藉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惟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 等2人之本意,竟各自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陳品蓉 於民國107年間某日,經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偉哥」之人 遊說而允諾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辦理 寰鈺創意有限公司(下稱寰鈺公司)之設立登記,由陳品蓉 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以該公司名義向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寰鈺公司之合庫 帳戶)後,即將該公司大小章、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偉哥」;黃茹暄則於106年至107年間某日,將其向台中商業 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茹暄之台中銀 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 之成年人。其等2人均容任他人得以使用其等金融帳戶作為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工具,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洗 錢之犯行。傅瑞縈依其通常生活之社會經驗,可預見將自己 的金融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再為他人提領款項,常與 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以收 取、提領犯罪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犯罪所得真 正去向而逃避檢警之追緝,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洗錢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傅瑞縈之彰銀帳戶)提供予真實身分 不詳之成年人作為收受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並依照該身分不 詳之成年人的指示提領交付款項。
二、王立岑駿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駿圓公司,該公司登記負 責人為于昌正【經本院通緝中】)、駿家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駿家公司,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先後為蘇家駿王柏翔【均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又於107 年間,再以每月5、6萬元之代價,向真實身分不詳、綽號「 阿佑」之人租得芸菲有限公司(下稱芸菲公司,該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吳宜晉【其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與寰鈺公司,並擔任上開2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復以駿



圓公司、駿家公司、芸菲公司等名義分別與金恆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綠界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約,委託該等第三方支付 公司從事電子商務收付款服務,並以駿圓公司之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駿圓公司之中信帳戶)、華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駿圓公司之華南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駿圓公司之合 庫帳戶)、駿家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下稱駿家公司之合庫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下稱駿家公司之新光帳戶)、芸菲公司之合 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芸菲公司之合庫帳 戶)等實體金融帳戶(如附圖所示)供作綁定帳戶,而對外 從事代收付款項之服務(其代收付款項流程略為:一般付款 人【即消費者】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發起支付指令 ,經由駿圓公司、駿家公司、芸菲公司向串接之第三方支付 業者金恆通公司、綠界公司等發出指令申請,再經由金恆通 公司、綠界公司向往來之金融機構取得虛擬帳號,或向超商 業者取得超商代碼,或向信用卡收單機構申請線上信用卡交 易服務,作為一般付款人匯入款項使用,各該金融機構於付 款人將款項匯入虛擬帳號,或以超商代碼、信用卡交易等方 式繳付款項後,即將該等款項匯至金恆通公司、綠界公司綁 定之實體金融帳戶,再由金恆通公司、綠界公司將該款項匯 至駿圓公司、駿家公司、芸菲公司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其 後由駿圓公司、駿家公司、芸菲公司向客戶支付款項以完成 代收付款項服務)。詎其竟為下列行為:
 ㈠王立岑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客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及去 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不詳之客戶各於如附表一「受騙經 過」欄所示時間,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如附表一「 受騙經過」欄所示方式施用詐術,並由王立岑利用前述代收 付款項服務模式,提供串接金流API(Application Program ming Interface,即應用程式介面),以前述與第三方支付 公司(即金恆通公司、綠界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繳費代 碼、虛擬帳戶或信用卡收單交易,供作收取被害人款項之用 ,致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後,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支 付款項日期,分別透過如附表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欄與「 虛擬帳號/超商代碼/信用卡號」欄所示支付方式,將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輾轉匯至如附表一「實際受款人」欄所示公司 之金融帳戶內。  
 ㈡王立岑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賭博網站經營者另基於意圖營



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間 ,由該經營者設置、經營如附表二所示賭博網站,供不特定 賭客經由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進入各該賭博網站,並以新 臺幣(下同)1元兌換點數1點之比例購得遊戲點數,而在該 等賭博網站下注進行賭博,其賭博方式係以線上百家樂、輪 盤,或以各國職業運動、球類等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以所 押注之賭局規則論輸贏,賭客下注押中者可依上開賭博網站 所設定之賠率計算贏得之金錢,下注未押中者賭金則悉歸上 開賭博網站所有,以此方式供給賭博網站場所與不特定賭客 賭博財物而牟利,並由王立岑提供串接金流API,以前述與 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繳費代碼、虛擬帳戶,供 作賭客支付賭資之用,而如附表二所示賭客則依此方式下注 賭博,透過如附表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欄與「虛擬帳號/ 超商代碼」欄所示支付方式,將其等賭資輾轉匯入前述駿家 公司之實體金融帳戶內,王立岑亦會按照該經營者之指示, 將賭客贏得之賭金匯入指定帳戶。
 ㈢於此同時,王立岑於107年間,聘僱與其具有意圖營利提供賭 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洗錢犯意聯絡之李維棋、邱稚凱等2人 ,指派其等2人負責提領款項之工作(惟李維棋、邱稚凱等2 人並未參與前述詐欺取財犯行,且無證據證明其等2人對於 所經手之款項含有詐騙犯罪所得乙情有所認識),李維棋亦 提供其所申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李維棋之新光銀行帳戶)予王立岑使用。迨上開詐騙 款項、賭資輾轉匯入前述駿圓公司、駿家公司、芸菲公司之 金融帳戶後,王立岑則以其所申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立岑之新光銀行帳戶)、李維 棋之新光銀行帳戶、寰鈺公司之合庫帳戶,以及以不詳方式 所取得黃茹暄之台中銀行帳戶、傅瑞縈之彰銀帳戶、李育通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育通之中 信帳戶)、詹惠如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詹惠如之中信帳戶)、康智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康智程之國泰世華帳戶)(李育通 已歿,且與詹惠如、康智程等人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連同駿圓公司申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駿圓公司之新光帳戶)及前述駿圓公司、駿 家公司、芸菲公司之金融帳戶,作為分層轉匯款項之過水帳 戶,使前開詐騙款項、賭資在各該帳戶間匯轉進出,或供作 車手提取贓款之提領帳戶。其後,再透過李育通招攬與王立 岑有洗錢犯意聯絡之賴聖倫翁旻輝陳典良等3人,透過 「小謝」招攬與其有洗錢犯意聯絡之陳揅軒、柯宏霖等2人



,均擔任車手之工作,由翁旻輝提供其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翁旻輝之彰銀帳戶)、陳揅軒 提供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陳揅軒之中信帳戶)、柯宏霖提供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柯宏霖之中信帳戶),均作為 贓款輾轉匯入、提領之用。再由李維棋、邱稚凱、賴聖倫翁旻輝陳典良、陳揅軒、柯宏霖等人各依指示,分別於如 附圖編號24、25、27、32、36、37、38、39之附表所示日期 、交易時間,從如各該附圖編號之附表所示帳戶內提領如各 該附圖編號之附表所示款項,再行交付王立岑或其所指定之 人,或由賴聖倫將提領之部分款項轉存至王立岑所指定寰鈺 公司之合庫帳戶;另由傅瑞縈依照上開不詳之人的指示,於 如附圖編號40、41之附表所示日期、交易時間,自如附圖編 號40、41之附表所示帳戶內提領如各該附圖編號之附表所示 款項,再行交付該不詳之人。其等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 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本案層轉 提領之金流情形,詳如附圖所示)。王立岑則可自每筆代收 付贓款之交易中,獲取收付金額2.65%之服務費。三、王立岑於上揭期間,以前開方式為前開不詳客戶、賭博網站 經營者從事代收付詐欺款項、賭資,因而獲取犯罪所得計1, 107,169元;李維棋、邱稚凱、賴聖倫等人分別因而獲取薪 資即犯罪所得24萬元、24萬5,000元、6萬元;柯宏霖則因而 獲得油錢即犯罪所得2,000元;陳品蓉則因而獲得6萬元。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 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 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洵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立岑李維棋、邱稚凱、陳品蓉黃茹暄、翁旻 輝、賴聖倫陳典良、柯宏霖、陳揅軒、傅瑞縈等11人(下 稱被告王立岑等11人)就其等上開犯行,分別辯解如下: ㈠被告王立岑固坦認其於本案期間,擔任駿家、駿圓、芸菲、 寰鈺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以該等公司名義向綠界、金恆 通等公司簽立代收款服務契約等情,且就其所為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以及利用上開第三方支付平台串接 駿家公司實體金融帳戶之代收款項服務模式,製造資金流向 之斷點,而掩飾、隱匿前揭賭資之來源及去向等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而洗錢等犯行(即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辯稱:伊 公司是做代收付業務,是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害者的款項, 伊有把這些款項圈存起來,並不會轉交給這些業者,經過警 方通報伊說這些業者是違法的,伊就會停止業務,並做款項 的圈存,伊沒有參與詐欺的活動。是新光銀行叫伊等用個人 帳戶領,伊用駿圓公司在新光銀行領錢,公司的帳戶被風控 ,用個人帳戶就沒有這個問題。所有的客人跟伊簽約都是專 門做線上遊戲,他們是說比如神來也博弈類的遊戲,伊只有 做金流,沒有參與他們的業務行為,伊也不認識所有的被害 者。伊針對被害者去了解,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被害者全 部都是因為參加博弈網站,玩的遊戲點數,輸完了、把點數 玩完了,而去報案,說被博弈網站欺騙。一旦伊收到綠界、 銀行或是警方告知這個款項有問題,其實伊的款項就會被綠 界或銀行圈存,伊已經把錢給客戶,但有保證金在綠界這邊 云云;而其辯護人則辯護稱:王立岑雖有接獲通知其入帳款 項中有遭詐騙之款項,且經常處理與詐欺被害人和解事宜, 但此為經營協力廠商支付服務時所常見,而僅由王立岑所經 營之公司代收付款項中,含有詐欺被害人之款項,並不能直 接推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起訴書也沒有具體指 摘王立岑究何行為該當於詐術,也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可證 明有告訴人所指訴之詐欺犯罪事實存在,無從僅憑駿家、駿 圓、芸菲、寰鈺等公司所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遭用於詐欺, 遽認王立岑涉有詐欺犯行云云。 
 ㈡被告陳品蓉固坦認其經「偉哥」的遊說,以每月1萬5,000元 之代價辦理寰鈺公司設立登記,擔任該公司負責人,並申辦 寰鈺公司之合庫帳戶,其後將公司大小章、存摺、提款卡、 密碼等均交付「偉哥」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犯行 ,辯稱:伊也是被騙的,沒有犯罪故意云云。   ㈢被告黃茹暄固坦承其有申辦上開台中銀行帳戶,並與真實身



分不詳之成年人約定以1萬5,000元之代價,將上開台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該名身分不詳之人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犯行,辯稱:伊也是被騙的 ,沒有犯罪故意云云。  
 ㈣被告李維棋、邱稚凱等2人就其等受雇於被告王立岑,負責提 領款項工作,暨其等所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 ,以及利用上開第三方支付平台串接駿家公司實體金融帳戶 之代收款項服務模式,製造資金流向之斷點,而掩飾、隱匿 前揭賭資之來源及去向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 認有何掩飾、隱匿如附表一所示詐欺犯罪所得而洗錢之犯行 ,被告李維棋辯稱:伊那時候只是幫老闆王立岑做事,伊不 了解那是詐欺還是賭博,他只說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伊有提 供一個帳戶給王立岑,就是新光銀行的帳戶,新光的帳戶當 初是王立岑說要辦薪轉用的,好像只有一次有匯入薪水,其 他就變成是公司的錢匯到帳戶,再由伊領出。因為王立岑說 他的帳戶不能用,會被查稅,所以用伊的帳戶,他說他的會 被扣款,伊的不會。伊把帳號給王立岑王立岑指示伊要領 錢的時候,伊就去領。王立岑說是公司貨款云云。被告邱稚 凱辯稱:當初王立岑找伊去他那邊上班,伊只是去工作,幫 他開車,不知道會搞成這個樣子。公司是做代收付的,伊是 去臨櫃提現,提現之後交給王立岑。伊是從王立岑個人的帳 戶提款。伊不清楚為什麼是從王立岑個人帳戶領錢,而不是 從公司帳戶領錢,老闆怎麼交代,伊就怎麼做。伊也不知道 為什麼代收付的公司要領現金。伊有聽王立岑說過客戶有做 博弈的。詐欺部份伊完全沒有碰過,也不知道有這樣的事情 云云。被告李維棋之辯護人辯護稱:王立岑沒有告知李維棋 該等款項是犯罪所得,李維棋被警察抓,王立岑才告訴他有 部份是賭博的資金,被告主觀上欠缺共同詐欺賭博或是洗錢 的犯意。李維棋僅係依照王立岑指示提領相關款項,且其認 知是王立岑告知為正當第三方支付公司,代客戶領取、支付 款項,但絕不知悉係詐欺等犯罪所得款項,也無洗錢犯行云 云。被告邱稚凱之辯護人則辯護稱:卷證資料看不出來邱稚 凱與詐欺集團有什麼關係,王立岑的代收付款的公司有大量 資金的進出,其有處理被害人詐欺的事情,並不代表他就是 詐欺集團的一部份。證據上沒有辦法因為他知道有金額是有 人報詐欺,就認定他們是詐欺集團的一份子。此外,被害人 遭詐欺的經過,都不是進行在被告王立岑的公司,或由被告 邱稚凱所為。邱稚凱沒有從事跟人家做交易、宣導去投資、 去購買寶物等行為。不確定故意,需要預見其發生但不違背 其本意,公司不斷的調整跟審核、包含提供擔保金跟圈存等



,再再可以顯示就是違背他們本意,本件無法證明邱稚凱與 詐欺集團之間有犯意聯絡云云。 
 ㈤被告賴聖倫固不否認其有依照被告王立岑之指示,自芸菲公 司、寰鈺公司之帳戶內提領款項,再交付被告王立岑、邱稚 凱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王立岑說他的公 司是在做代收付款,伊當時1、2個月沒工作,王立岑說去他 那邊打工,1個月給3萬元薪水,他叫伊幫他去光華市場買顯 示卡,說要挖礦,說要開礦場,買賣虛擬貨幣,幫他去領錢 ,領公司的錢,伊不知道他公司到底是做什麼,伊沒有參與 犯罪云云。 
 ㈥被告翁旻輝固不否認其有依照被告賴聖倫的指示,自芸菲公 司、寰鈺公司之帳戶內提領款項,再交付被告賴聖倫,且前 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確為其所申設,而其 有將該彰銀帳戶提供李育通使用,且依照李育通的指示,提 領並交付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不 清楚這是違法的,伊也沒有得到任何好處云云;其辯護人則 辯護稱:翁旻輝最初以為王立岑賴聖倫在交易虛擬貨幣而 需提領大量款項,他是基於幫助朋友的意思而協助提領款項 ,其未受僱於王立岑,也未領取報酬,翁旻輝對於其行為恐 涉犯不法毫無預見之可能,亦無犯罪之未必故意存在云云。 ㈦被告陳典良固坦認其有依照被告王立岑賴聖倫之指示,與 被告邱稚凱一起去提領款項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 ,辯稱:伊不承認有犯罪,伊不知道這件事情,也沒有領王 立岑的薪水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陳典良並未受僱於王 立岑,也沒有收取薪資,陳典良與相關被告間並無洗錢的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  
 ㈧被告柯宏霖固坦認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為其所申設,其與被告陳揅軒因受「小謝」的請託,而提 供其帳戶給「小謝」匯入款項,其再依照「小謝」指示提領 、交付現金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是被 他們騙去的,他們說是正當的錢,伊想說這麼大筆的錢,又 那麼多人,應該不可能是贓錢。領錢之前,伊是先跟陳揅軒 確認款項來源是否正當,他說是「小謝」哥哥在大陸的科技 公司要匯錢進來,戶頭不夠,沒有說錢的用途是什麼,伊沒 有參與洗錢,伊只是幫忙朋友,當下也有再三確認是不是正 當的錢云云。  
 ㈨被告陳揅軒固坦認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為其所申設,其與被告柯宏霖因受「小謝」的請託,而提 供其帳戶給「小謝」匯入款項,其再依照「小謝」指示提領 、交付現金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只幫



「小謝」領過一次款,「小謝」說是他公司的錢要匯出來, 伊有跟他確認這是乾淨的錢,他說確定是乾淨的錢,是公司 的貨款進來。伊不知道那是什麼款項,不知道那是詐騙的錢 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陳揅軒單純是基於友情的信任, 而僅為一次之代為領款行為,且關於本案金錢來源,如王立 岑等被告均不知悉其公司涉有詐欺的情況,且就綠界、金恆 通公司的代收代付約定,其設有圈存之設計,不太可能會有 涉及詐騙之情況云云。 
 ㈩被告傅瑞縈固坦認上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為其所申設,且有提供予他人匯入款項之用,其亦依照他人 之指示提領、交付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 稱:伊只是受到指示而提款交付,伊不清楚這個人是在從事 什麼業務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當時傅瑞縈是受僱於林 挺的公司,負責行政庶務,林挺說因為公司有從事第三方支 付的需求,需要有一些金流的運用,所以請當時受僱於林挺 底下的傅瑞縈提供彰化銀行帳戶,作為公司營業的用途,傅 瑞縈對於林挺所從事的業務並不是很清楚。事實上,林挺是 在從事地下期貨交易,其運作方式與本案詐欺、賭博無涉, 則傅瑞縈的帳戶除可能涉及地下期貨款項之外,不可能會有 本案詐欺、賭博款項的流入,傅瑞縈也沒有預見可能性。此 外,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也都不認識傅瑞縈,要無證據足認傅 瑞縈有行為分擔,也無從證明傅瑞縈與其他被告形成犯意聯 絡。傅瑞縈的帳戶無從構成洗錢金流中收受、提領款項的一 部份,而與王立岑等所形成之金流結構無關云云。二、經查:
 ㈠被告陳品蓉於107年間,經「偉哥」之遊說,而以每月1萬5,0 00元之代價,辦理寰鈺公司設立登記,出具名義擔任該公司 之名義負責人,並於107年10月前某日以該公司名義向合作 金庫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該公司大小 章、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偉哥」等情,業據被告陳品 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㈠第221-228頁、第245- 247頁、卷㈢第397-399頁、卷㈦第208頁),且有前開寰鈺公 司合庫帳戶之交易傳票在卷可稽(見A1卷第223-226頁、第3 77-379頁)。 
 ㈡上開台中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黃 茹暄所申設,且被告黃茹暄於106年至107年間某日,將其上 開銀行之存摺、印章、提款卡與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乙情, 業據被告黃茹暄坦承在卷(見A17卷第343-348頁、A1卷第67 -68頁、本院卷㈠第221-228頁、第245-247頁、卷㈤第342頁、 卷㈥第429頁、卷㈨第106頁),並有被告黃茹暄之台中銀行帳



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A17卷第349-355頁 )。 
 ㈢上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傅瑞縈 所申設,且於108年5月至同年6月間,被告傅瑞縈將上開帳 戶提供他人作為匯入款項之用,並依照他人指示,於如附圖 編號40、41之附表所示日期,自該帳戶臨櫃提領如附圖編號 40、41之附表所示款項,再交付他人乙情,業經被告傅瑞縈 供承不諱(見A17卷第279-283頁、A1卷第78-79頁背面、本 院卷㈠第255-263頁、第457-463頁、卷㈤第344-346頁、卷㈥第 429頁、卷㈨第46頁),並有大額提領一覽表、ATM提款之銀 行監視錄影畫面截圖、上開彰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傳票影本、基本資料等存卷可參(A17卷第279-321頁) 。   
 ㈣被告王立岑於本案期間為駿圓公司、駿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復於107年間,以每月5、6萬元之代價向「阿佑」取得芸 菲公司、寰鈺公司之經營權利,並擔任上開2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復以駿圓公司、駿家公司、芸菲公司等名義分別與金 恆通公司、綠界公司簽約,委託該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從事電 子商務收付款服務,並以駿圓公司之中信帳戶、華南帳戶、 合庫帳戶、駿家公司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芸菲公司之合 庫帳戶作為綁定帳戶,而以如事實欄二所示代收付款項流程 ,對外從事為他人代收付款項之服務;被告王立岑亦使用駿 圓公司之新光帳戶、寰鈺公司之合庫帳戶、被告王立岑之新 光銀行帳戶、證人李育通之中信帳戶、證人詹惠如之中信帳 戶、證人康智程之國泰世華帳戶,作為代收款項存匯轉帳與 提領之用。於此同時,被告王立岑聘僱李維棋、邱稚凱等2 人負責提領款項之工作,李維棋則提供其所申設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被告王立岑使用;另被 告翁旻輝則經由證人李育通之遊說,提供其所申設之彰化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證人李育通、被告王立岑等 人使用;被告陳揅軒、柯宏霖則經由「小謝」之遊說,提供 其等所申設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入款項之用等情,業據被告王立 岑、李維棋、邱稚凱、翁旻輝、陳揅軒、柯宏霖等人坦承在 卷(見A23卷第71-88頁、A16卷第39-59頁、第193-212頁、 第213-219頁、第421-423頁、A35卷第143-146頁、第360-36 4頁、第372-373頁背面、第375-376頁、第383-387頁、A1卷 第25-28頁、A17卷第5-17頁、第67-71頁、第73-75頁、第10 3-108頁、第323-326頁、A19卷第543-547頁、A20卷第129-1 31頁、第149-152頁、A21卷第171-180頁、B67卷第8-11、13



-14頁、B114卷第131-132頁、本院卷㈠第221-228頁、第255- 263頁、第281-286頁、第349-352頁、第457-463頁、卷㈢第4 1-49頁、第223-231頁、第325-329頁、卷㈤第169-177頁、第 253-261頁、第343-346頁、卷㈥第429頁、卷㈦第389-427頁、 卷㈨47-49頁、第106頁),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于昌正、證 人蘇家駿王柏翔、吳宜晉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證據名 稱與出處,詳見附件四證據清單),並有綠界公司註冊之會 員資料(駿圓公司)、駿圓公司與綠界公司簽訂之特約商店 協議書、綠界公司所提供駿圓公司於108年5月、6月交易明 細、駿圓公司與金恆通公司於108年3月20日簽立之金恆通科 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影本1份、駿家公司與綠界公司 於108年4月22日簽立之特約商店協議書影本1份、駿家公司 與金恆通公司於107年9月10日簽立之金恆通科技網路代收系 統服務合約書翻拍照片1份、駿家公司、駿圓公司與芸菲公 司之設立登記表、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設立登記申請書、公 司登記案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1日 北富銀企作字第1080000000號函檢送電子商務業者金恆通公 司之客戶基本資料、金恆通公司變更登記表、駿圓公司與金 恆通公司之串接網址、金恆通公司108年4月18日函文檢送之 交易貨款代收商家芸菲公司申請資料及服務期間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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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芸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