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林育如 林婉婷 金旻 陳心怡 黃建誌 黃意升 陳雅文 林美宜 鍾瑞蓉 李立仁 林美惠 羅仲華 范哲維 蔡淑霞 郭棨然 林家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被 告 許恒瑞 房欣怡 廖婉菲 房凱蒂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兼 被 告 江玉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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