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林玉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108年12月10日 110,000元 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