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楊素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106-NF-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00 002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3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4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5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6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7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0 普通股 1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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