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梧桐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梧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詠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陳秉男 三信商業銀行 大智分行 111年11月5日 286,904元 G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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