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75號
TCDV,112,除,175,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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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佳彬統貿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筌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新吉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1年9月25日 116,359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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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筌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