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史明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08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振詠工程行王地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111年8月15日 350,0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