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8號
TCDV,112,重訴,8,2023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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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張明山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被 告 陳明珠
楊錫鍾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9號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 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事件於二審調解成立,業已終結,有司法院裁判 書系統裁判書查詢歷審裁判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 2年度上移調字第115號(移調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79號 )調解筆錄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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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