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70號
TCDV,112,訴,970,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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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原 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被 告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808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0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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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