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茂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永清
NAVARRO CATHERINE NELMIDA(中文名:凱瑟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112年5月2日星期二(含當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