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涂明育即萬宇工程行
涂明宗
林依蝶(原名林淑月)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 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504號強制 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而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