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85號
TCDV,112,補,885,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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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洪添勳
洪德榮
洪秋堂

洪秋栢

洪樹欉
洪清森
洪瑞同
洪錦松
洪德松
洪志杰
洪大森
洪火源
洪炳煌
洪昌宏
洪昆聖

洪清福
洪銘森
洪銘忠
洪朝宗
洪友雄
洪榮宗
洪清泉
洪清輝
洪淑雲
洪淑英
洪淑珍
張洪秋
洪宥婕

洪永祿
洪永春
洪文財
洪經緯
洪彥年
洪振東
洪雯琪
洪志銘
洪志偉
洪清標
洪信義
洪德旺
洪德林
洪清松
洪建多
洪育東
洪育祥
洪水木
洪樹林
洪振國
洪振奎
洪振堯
洪振富
彭俊豪
洪鳳凰
洪興國
洪忠成
洪忠鋒
洪忠
洪添祥
洪添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義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萬228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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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