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雲端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67號
TCDV,112,補,867,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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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上列原告因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諾克威博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65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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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