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64號
TCDV,112,補,86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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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馬瑜霞陳春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馬瑜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30,853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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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