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28號
TCDV,112,補,828,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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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劉學融
上列原告對被告扶原中醫診所郭大維等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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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