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劉學融 上列原告對被告扶原中醫診所即郭大維等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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