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銘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翔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7萬
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