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4號
TCDV,112,補,76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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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李美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斯旅行社有限公司張曉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3萬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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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斯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