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廖恒充
訴訟代理人 廖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順即采倪精品店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