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15號
TCDV,112,補,715,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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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顏明賢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2萬7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0萬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112年5月3日星期三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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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