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張豐裕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豐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