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1號原 告 梁銘銓 上原告與被告蔡錦、李文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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