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71號
TCDV,112,補,671,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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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梁銘銓


上原告與被告蔡錦李文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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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