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許景騰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媛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且並未附列相關證明文件,
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
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
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同段718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9樓之5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
三、請提出被告張智媛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