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57號
TCDV,112,補,657,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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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黃渝玲



白至傑



白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明麗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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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