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29號
TCDV,112,補,529,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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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林楷宸


被 告 林祉妤
林琬晴
林鈺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
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
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經台中市政府地政
中山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6月3日以山普登字第063400號收
件,於110年6月3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2,2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8㎡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1/1)+建物
課稅現值198,600元=2,66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
編號 項目 總面積(㎡) 原告權利持分 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8 全部 28,000元/㎡ 2,464,0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104.587 全部 198,600元 19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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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