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26號
TCDV,112,聲,126,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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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鄭民崇
周曉慧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 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5日、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 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5日、112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言詞主張之正確,以利本件訴訟攻防, 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上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者,舉凡如核對 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 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參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立法理由)。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原告,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是聲請人為期明瞭112年3月15日、112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期日開庭之內容,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揆諸前揭規 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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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