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2年度,5號
TCDV,112,簡,5,2023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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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偉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吉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漢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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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偉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