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垣棋即王壬癸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垣棋即王壬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44號民事裁定應予免責確定,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 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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