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洪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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