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0號
TCDV,112,法,10,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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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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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