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05號
TCDV,106,司促,19905,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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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沁柔即李意然
債 務 人 李竝中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允斌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蕓倩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蕓萍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欣俞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竝中、李允斌李欣俞李蕓倩、李蕓萍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李高英桃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沁柔即李意然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沁柔即李意然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案外
  人李高英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538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沁柔即李意然自106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7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李高英桃於103年02月24日死亡,債務人李竝中、李
  允斌、李蕓倩李欣俞、李蕓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高英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27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除戶謄本、家事
  法庭函、繼承系統表、現戶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竝中即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7460 │高英桃之繼│1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承人、李允│      │      │       │
│  │   │斌即李高英│      │      │       │
│  │   │桃之繼承人│      │      │       │
│  │   │、李沁柔即│      │      │       │
│  │   │李意然、李│      │      │       │
│  │   │欣俞即李高│      │      │       │
│  │   │英桃之繼承│      │      │       │
│  │   │人、李蕓倩│      │      │       │
│  │   │即李高英桃│      │      │       │
│  │   │之繼承人、│      │      │       │
│  │   │李蕓萍即李│      │      │       │
│  │   │高英桃之繼│      │      │       │
│  │   │承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竝中即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460 │高英桃之繼│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承人、李允│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斌即李高英│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桃之繼承人│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李沁柔即│      │      │之二十計算  │
│  │   │李意然、李│      │      │       │
│  │   │欣俞即李高│      │      │       │
│  │   │英桃之繼承│      │      │       │
│  │   │人、李蕓倩│      │      │       │
│  │   │即李高英桃│      │      │       │
│  │   │之繼承人、│      │      │       │
│  │   │李蕓萍即李│      │      │       │
│  │   │高英桃之繼│      │      │       │
│  │   │承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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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