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971號
TCDV,112,司票,2971,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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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福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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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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