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55號
聲 請 人 黃振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添志、郭趙金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關於聲請事項中「又背書人郭趙金珠」之記載,及事
實及理由中債務人郭添志「背書郭趙金珠」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本件郭趙金珠應為發
票人,且無法對本票背書人聲請本票裁定。)。
㈢確認事實及理由中記載簽發「到期日112年3月29日」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並未記載
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