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913號
TCDV,112,司票,2913,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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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13號
聲 請 人 李晉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進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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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