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908號
TCDV,112,司票,2908,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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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詹心璦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芷緹即林鈺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三張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11年7月13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
補三張本票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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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