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899號
TCDV,112,司票,2899,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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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99號
聲 請 人 李晉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冠「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提出相對人潘冠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並確認相對人潘冠「倫」姓名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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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