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蕭景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聖麟、游秋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三張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
㈢確認附表票據號碼TH896411本票發票日為「111年3月10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