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525號
TCDV,112,司票,2525,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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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聲 請 人 林省長
代 理 人 柳柏帆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坤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民事委任狀。
㈢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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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