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聲 請 人 林省長 代 理 人 柳柏帆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坤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民事委任狀。 ㈢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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