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355號
TCDV,112,司票,2355,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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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思漢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李思漢就本票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李思漢共同 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 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 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其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李思漢住所地在桃園市平鎮 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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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