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136號
TCDV,112,司票,2136,2023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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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沛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請提出相對人甲○○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 意之證明文件。(經查相對人甲○○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為未成 年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㈡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事項及附表所載相對人 尚欠金額「新臺幣4368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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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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