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杜旭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AIDAWATI 娃蒂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 、確認附表本票發票人為「杜旭宸」是否有誤?二、確認附 表本票發票日為「112年1月3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 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