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豐吉
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陳豐吉簽
章。
二、提出相對人陳麥素珍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