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劉芸慈
相 對 人 黃嘉瑜
債 務 人 徐子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下同)107年1月25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200,000元⑵4,2 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37年1月2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 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徐子歡,債務額比例:⑴⑵全 部。
嗣債務人徐子歡於⑴⑵107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000,000 元⑵3,1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⑴⑵127年2月6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11年10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835,814元⑵2,632,835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個人貸款綜合契約 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聯等影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大進段 788 2298 28/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7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23層 16層:68.36 合計:68.36 陽台:6.43 花台:8.3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6 共同使用部分: ⑴大進段4020建號,面積:415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5/100000。 ⑵大進段4402建號,面積:332.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10000。 2 420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活動中心 鋼筋混凝土造 23層 2層:119.34 3層:113.86 合計:233.20 陽台:27.25 花台:28.22 31/1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182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