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74號
TCDV,112,司拍,74,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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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相 對 人 林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金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83萬元②23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均為民國139年6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金柱於①②③106年6月14日④109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 款①69萬元②99萬元③100萬元④160萬元,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皆自111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2,849,0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育德段 234 2,475.43 10000分之8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2層 二層:97.69 合計:97.69 陽台:14.1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二樓 共同使用部分:育德段172建號,3,923.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 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防空避難室、停車場、機械室、集合住宅、梯間、水塔,建物層次突出物一層:面積124.27平方公尺、突出物二層:面積124.27平方公尺、突出物三層:面積125.39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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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