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64號
TCDV,112,司拍,64,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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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助信律師賴志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志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賴志光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賴志 光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11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11月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票據。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志光,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賴志光於105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6 ,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5年11月1 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10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4,802,56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本件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賴志光業於110年10月9日死亡,並經本院 111年度司繼字第900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 人賴志光之遺產管理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 、授信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 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被繼承人賴志光除戶戶籍 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00號民事裁定等 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遺產管理人,惟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相對人於112年4月17日具狀陳報:渠對聲請人抵押權設定之 債權乙事無意見等語。蓋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 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 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 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 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 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金城段 1664 9.26 全部 2 臺中市 大里區 金城段 1665 69.3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商業用 加強磚造 002層 一層:42.38 二層:42.38 合計:84.76 浴廁:2.89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巷00弄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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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