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60號
TCDV,112,司拍,60,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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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陳阿滿

劉品宏

劉襲緯

劉邑宥


劉玉亭

債 務 人 劉彥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次按除另有規定 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再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 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 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劉彥誠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 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9年4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4月2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彥誠,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劉彥誠於109年4月24日邀同訴外人柯中元為一般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4年4月24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4,024,53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本件債務人劉 彥誠自承該不動產因其祖父過世,其祖母辦理繼承過戶後贈 與伊,後經第三人即債權人訴請撤銷贈與,現已回復於原應 為繼承之人,業已於111年12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 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阿滿劉品宏、劉襲緯、劉邑宥、劉 玉亭,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繳息 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215號民事判 決暨相關裁定等影本及相對人暨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 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 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新社區 復盛段 443 894.72 全部(陳阿滿劉品宏、劉襲緯、劉邑宥劉玉亭五人公同共有)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農舍 加強磚造 2層 1層: 89.80 2層: 89.80 合計:179.60 陽台:10.13 全部(陳阿滿劉品宏、劉襲緯、劉邑宥劉玉亭五人公同共有) 臺中市○○區○○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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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