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2號
TCDV,112,司拍,112,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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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張朱淑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欽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欽清於民國(下同) 89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 定清償日期為90年7月5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欽清提供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89年7月10日設定債權總金 額1,300,000元、清償日期90年7月5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 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欽清之上開債權。詎相對人 即債務人謝欽清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300,000元 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本票 一紙、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 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165 258.22 4分之1 2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165-1 302.97 4分之1 3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165-2 213.43 4分之1 4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165-3 211.93 4分之1 5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165-4 250.12 4分之1 6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165-5 167.17 4分之1 7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168 31.84 4分之1 8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251 109.90 4分之1 9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251-1 33.67 4分之1 10 臺中市 石岡區 新岡尾段 251-2 33.21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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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